文章编号:2137 /
更新时间:2024-12-01 13:52:11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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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24年,
程玉斌夫妻被安阳市豫北
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豫北酿酒公司)起诉。豫北酿酒公司称,其拥有安阳大曲的商标作品著作权、
版权,而程玉斌夫妇大肆宣传销售安阳大曲白酒,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豫北酿酒公司的商标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
此次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1. 谁是安阳大曲的著作权人?
豫北酿酒公司主张,其前身安阳市酒厂早在1958年就开始生产安阳大曲,2008年将安阳大曲转让给豫北酿酒公司,因此豫北酿酒公司拥有安阳大曲的著作权。而程玉斌则认为,他已取得了关于安阳大曲字样、标识、图样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豫北酿酒公司无权主张著作权。
2.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豫北酿酒公司认为,程玉斌夫妇使用安阳大曲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并进行宣传销售,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程玉斌则辩称,安阳大曲在市场上销声匿迹多年,他只是在2019年复活了这个老牌子,而豫北酿酒公司在2022年才开始生产洹河牌安阳大曲,两者并不构成竞争关系。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玉斌夫妇立即停止侵害豫北酿酒公司安阳大曲图案、字体及标识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安阳大曲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并进行宣传和销售,并赔偿豫北酿酒公司
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6万元。目前,程玉斌已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分析
安阳大曲著作权之争涉及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1. 商标著作权认定
商标著作权与商标权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著作权保护的是商
标的艺术表现形式,而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的专用权。如果商标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本次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安阳大曲的图案、字体及标识是否具有独创性。法院认为,安阳大曲的图案、字体及标识并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不正当竞争认定
不正当竞争是指
经营者在产品、服务、商业信誉等方面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本次案件中,法院认为,程玉斌夫妇使用安阳大曲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并进行宣传销售,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语
安阳大曲著作权之争是一起商标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相互交织的典型案例。此案的判决不仅对安阳大曲的后续发展产生
影响,也为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
司法认定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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